| 实施主体 | 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 实施主体编码 | 11621200MB193864XN |
| 服务对象 | 自然人 | 行使层级 | 市级/隶属 |
| 服务内容 |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。 | ||
| 咨询方式 |
电话:
0939-82126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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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监督投诉方式 |
电话:
0939-82126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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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行使层级 | 市级/隶属 | 实施主体 | 陇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 实施主体编码 | 11621200MB193864XN |
| 公共服务事项细化分类 | 主动服务类 | ||||
| 服务内容 |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,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,维护医疗秩序,保障医疗安全,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。 | ||||
| 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| 医疗卫生 | 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| 无 | 服务对象 | 自然人 |
| 主动服务对象 |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 | 主动服务条件 | 发生医疗纠纷 | 主动服务频率 | 工作日均正常提供服务 |
| 主动服务方式 |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,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,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。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,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,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,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;已经受理的,终止调解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。 | ||||



